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聾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發展聾啞人福利問題並配合社會資源,興辦聾人福利事業使之盡其心力報效國家、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聾人福利之計畫、宣導、組織、建設等事項。
二、接受政府機關承辦聾人工作技能之培訓及就業資訊提供事項。
三、關於聾人之調查統計事宜。
四、關於福利款物之勸募受贈保管分配等事項。
五、接受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益團體委託辦理之公益事項。
六、關於聾人教育講座之辦理。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所揭示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區分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持有中華民
國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障礙類別屬聽語障或併
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評估通過,並繳
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納會費壹萬元為永
久會員,往後無需按年繳納常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宗旨,贊助本會會務活動經費之熱心個人或團
體,皆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工作具重大貢獻之外界個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於大會時公開授與榮譽會員。
會員入會時申請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依入會規定,經理事會議通過,並繳納會
費。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會期間由理事代行其職權。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四、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欲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議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冕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提名),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依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會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為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但上列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事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整,若中間有中途未續會員者,來年需重新繳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需先提理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經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個月內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需先提理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或與法律有所牴觸,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關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114年03月30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113年03月17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07年03月0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2年05月26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100年1月23日中社團字第1000005799號
99年12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